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6-03-15 浏览 :次
《细化规定》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3档。
一是经营范围不超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5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二是经营范围在6至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是经营范围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另外,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批发活动的,还应当设置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医疗器械冷库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细化规定》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2档。
一是经营范围不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人员。
二是经营范围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应当设置至少由2名质量管理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
另外,全部委托运输、贮存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人员。
对零售企业,《细化规定》明确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人员。对批零兼营企业,《细化规定》明确要符合批发企业要求,并在经营场所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面积用于陈列货架、柜台。
此外,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细化规定》明确经营管理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涉及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库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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