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6-03-15 浏览 :次
答:在消费税中,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答: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现行税率为15%。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高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高档化妆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答: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以及进口环节征收。
答:可以抵扣。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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