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如何进行解散和注销呢?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事由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企业的对外积极活动,开始企业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并使合伙企业消灭(注销)的法律行为,是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企业自愿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是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强制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强制解散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合伙人应当以合伙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可以列其他合伙人作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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