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诚贯会计 发布时间:2025-10-27 浏览 :次
在济南企业从事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活动,对经营场所面积、库房面积有哪些要求?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近日,省药监局印发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条件若干细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细化规定》)。通过该《细化规定》对于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陵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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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从事医疗器械批发活动,对经营场所面积、库房面积有哪些要求?
答:《细化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批发活动,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范围不超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版)5 个子目录类别(简称子目录类别,下同)的,经营场所面积(含兼营其他产品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下同)不得少于2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使用面积,下同)不得少于20 平方米;
(二)经营范围在6 至 12 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经营范围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同时经营范围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1个子目录类别计算。
此外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批发活动的,还应当设置总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医疗器械冷库(含冷藏库、冷冻库)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2、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批零兼营活动,对经营场所面积、库房面积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细化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批零兼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经营场所还应当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面积用于摆放零售陈列货架、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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